2016年1月17日星期日

關於塑料袋管理立法中有關問題的說明



1、關於塑料袋的定義

在塑料袋立手提袋法中,將塑料袋界定為以塑料為主要原料制成的馬夾袋、購物袋、食品袋等制品。根據塑料袋定義界定,塑料袋管理立法中調整規範的主要對像是以塑料為主要原料制成的馬夾袋、購物袋、食品袋等制品。

2、關於塑料袋的管理原則

塑料袋作為一種新型用具,具有質輕、防水、生產技術成熟、成本低和攜帶、使用方便等優點,在社會生塑膠袋活中被廣泛運用,且使用量呈逐年增長趨勢。由於塑料袋的回收利用率低,致使大量廢塑料袋進入垃圾,給環境造成一定危害。為此,在塑料袋管理立法中將塑料袋的管理原則確立為“源頭控制、回收利用、部分禁止和鼓勵替代的原則”。源頭控制就是通過征收回收處置費的方法,控制人們過度使用塑料袋的行為,使逐年增長的使用量達到源頭減量的目標;回收利用就購物袋是建立回收利用網絡,對塑料袋采取回收利用的措施,通過回收利用提高塑料袋的再生利用率,減少廢塑料袋對環境的影響,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部分禁止就是對人們使用量大、危害嚴重,並且難以回收利用的超薄塑料袋的使用進行禁止;鼓勵替代就是從環境保護的長遠利益出發,鼓勵開發和使用對環境污染小的產品,在一定範圍內和程度上代替塑料袋的使用。

3、關於登記制度

加強對塑料袋生產、銷售opp袋和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是強化塑料袋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為及時、有效掌握本市塑料袋生產、銷售和使用情況,在塑料袋管理立法中明確規定有關生產和使用塑料袋存放商品的單位應當向市容環衛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建立塑料袋生產和使用登記管理制度。具體規定為:1)本市生產塑料袋的單位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核發後30日內,向市市容環境環衛局辦理登記手續;2)外省市生產的塑料袋在本市存放商品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在銷售商品使用前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辦理登記手續;3)未經登記的生產、使用塑料袋的單位,不得生產、使用塑料袋。鑒於在實際生活中,使用塑料袋存放商品的單位面廣、量多,為便於管理,辦法同時規定,`對具體使用單位的登記範圍由市建委規定。

4、關於回收處置責任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確立的“誰污染、誰治理”原則,以及《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塑料廢棄物等特殊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和處置;市政府可以對塑料制品等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相應廢棄處回收和處置義務作出規定”,在塑料袋立法中明確規定了塑料袋生產和使用單位應當承擔塑料袋的回收處置責任。塑料袋的生產和使用單位應當向管理部門繳納塑料袋的回收處置費用,用於廢棄塑料袋回收利用和污染環境的治理。具體費用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制訂。

5、關於有償供給的規定

目前,居民使用的塑料袋大量是從超市、集市貿易市場和各類商店中流出,這些商場和集市貿易市場為了吸引消費者,將塑料袋的無償提供作為一項服務措施來積極運用,由此造成了垃圾中大量的廢塑料袋。為了從源頭上有效控制塑料袋的產生和使用量,減少垃圾中的廢塑料袋量,借鑒國內外在塑料袋管理中一背心袋些積極、有效的做法,在塑料袋立法中確立有償供給的理念,明確規定:超市、菜場、集市等單位為用戶提供使用的塑料袋,不應列入銷售成本進行搭送,應當便利用戶自願購買。

6、關於禁止規定

目前,在市場上存在著大量由再生塑料制成的超薄型塑料袋,這類塑料袋因其科技含量低、工藝要求簡單和操作規範差,在制造和使用過程中對環境造成很大污染。同時,由於受銷售成本和市場競爭力的制約,其材質成分較差,往往存在著有害有毒成分,危害著人體健康。根據“部分禁止原則”規定,塑料袋立法中明確將這些流動量大、難以回收利用,並且危害較大的超薄塑料袋列為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範圍。具體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害人體健康的超薄型再生塑料袋。

7、關於對農用薄膜的管理

鑒於農用薄膜應與塑料袋一樣實施回收利用,為此,對農用薄膜的回收利用納入了立法的調整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農用薄膜;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的規定,在塑料袋立法中對其回收利用作了具體規定,即規定本市農用薄膜必須回收利用,回收後的農用薄膜可直接送至再生利用企業或者送至市市容環衛局指定的場所,不得任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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